一、患方陈述
年9月14日,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至被告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情况“车祸外伤致腹部、左下肢等多处疼痛约5小时入院”,于同日经CT等检查后于年9月15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探查+中转开腹行小肠部分切除术。
于年10月8日行左胫骨多段骨折、左腓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骨修复材料植入、腓总神经探查术。年10月10日,黎某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呼之不应答等危重情况,后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被告x医院抢救后转ICU监护治疗。年10月22日,黎某某死亡。
二、患方观点
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至被告x医院处住院手术治疗至年10月8日手术前,状态良好,惟年10月8日行左胫骨多段骨折、左腓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骨修复材料植入、腓总神经探查术后出现呼吸困难、心跳停止等直至死亡。黎某某死亡系因被告x医院在两次手术中存在错误诊疗行为所致,被告x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被告x医院答辩称
1、被告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病情危险性尽到了注意义务,家属对后期的病情恶化至患者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患者入院诊断伤情后,经被告x医院相关专家会诊,综合考虑目前诊断腹部闭合性损伤,暂不考虑胃肠穿孔,建议先保守治疗,如病情变化随诊。因当时患者生命体征及体格检查并不符合剖腹探查术适应症,被告也密切监测患者生命体征以及追踪患者腹部情况,并于年9月15日对患者复查CT追踪患者腹部情况,已尽到病情危险性注意义务。
3、患者家属对后期的病情恶化至患者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年9月15日12时58分复查CT提示液气腹,经普外科会诊后建议急诊手术探查,经与患者家属(患者爱人、妹妹、叔叔等)沟通病情,并告知存在发生感染、感染性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的危险存在。
患者家属对病情已知情,经患者家属商议后,患者爱人签署“不同意手术”。根据年9月15日16:41分的抢救记录可知:患者于16时10分心率次/分、血压/74mmHg,R35次/分,SPO%,经抢救16:50指脉氧升至正常、呼吸较前平顺。
患者家属对整个抢救过程表示满意。现全腹出现压痛及反跳痛明确,有液气腹属于急腹诊,需剖腹探查,经征得家属同意后行剖腹探查术。在这两次交谈过程中,x医院在发现情况后均已与患者家属沟通,建议急诊手术探查,但由于家属不同意手术以至患者16:41分出现病情变化才同意剖腹探查术,导致手术延迟了4个小时,错过了治疗时机,因此该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4、x医院在预防应激性溃疡(SU)使用药物不规范与失血性休克引发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关联。
5、被告于年10月8日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并告知术中术后可能发生各种并发症的风险,经患者本人同意,在无手术禁忌症的情况下行左胫骨多段骨折、左腓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骨修复材料植入、腓总神经探查术。
术中及术后24小时生命体征正常平稳,循环稳定,骨折手术治疗指南上亦无硬性规定预防SU。患者于年10月10日突然出现呼吸困难等病重情况,已给予胸外心脏按压及肾上肾素1mg静脉注射,行气管插管呼吸囊辅助呼吸等抢救措施并转ICU监护治疗,患者呈持续昏迷状态至年10月22日死亡。
患者在年10月10日治疗过程中突发病情变化时,被告及时发现并予以抢救,未能挽回患者生命,但已尽到救治责任。因此,黎某某的死亡并非被告医护人员未规范预防应激性溃疡药物引起的失血性休克、脑缺血缺氧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而是因交通事故原因所致。
6、被告x医院对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认可,该鉴定意见认为黎某某符合应激性消化道溃疡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继发脑缺血缺氧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证据不足,发病的逻辑顺序有误,从临床发病机理上说,黎某某消化道出血没有那么快速迅猛。
这一点可以从年10月10日当前发病前的血色素下降可以判断黎某某失血并不严重,即使患者经抢救转到重症医学科后胃管引流液都是清亮的胃液,故可以认定消化道出血病症并不明显,被告认为黎某某是突发病情变化后(猝死?)才继发的应激性消化道溃疡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继发脑缺血缺氧后多器官功能衰竭。
7、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部分不合理,且原告合理的损失应扣除其在交通事故案中得到的赔偿。患者在被告处治疗期间尚欠医疗费.04元,如果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扣除患者尚欠被告的医疗费用。
四、尸检结果
死者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损伤手术治疗并发消化道大出血,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脑水肿、脑疝形成,终因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
五、鉴定意见
死者黎某某符合应激性消化道溃疡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继发脑缺血缺氧后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x医院的诊疗过错参与程度(参考值范围)为16%∽44%。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25%的民事责任,赔偿.65元。